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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9个废气在线监测典型案例

废气在线监测典型案例

一、安徽临泉县胡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14日,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联合阜阳市临泉县生态环境分局对临泉县胡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自动监测站房一侧墙壁设有约60cm宽的夹层,夹层内一根透明塑料管一端连通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管,另一端经屋顶连接至站房隔壁房间内有“氮气”标识的钢制气瓶。执法人员现场打开气瓶阀门,自动监测设备分析仪显示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和氧含量自动监测数据突降。

  经查,该公司多名责任人为防止外排废气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影响经营,自2019年起委托某环保材料公司铺设秘密输气管线,将氮气充入样品气体中稀释污染物浓度,以达到自动监测数据“合格”的目的,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2022年1月7日,阜阳市临泉县生态环境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2年2月11日,临泉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对6名责任人实施刑事拘留。2022年9月19日,临泉县人民法院对4名责任人已作出一审判决。2名责任人另案处理,已移送临泉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启示意义

  安徽省生态环境部门高度重视群众信访举报线索,及时开展突击检查核实情况,发现并依法查处一起自动监控违法犯罪案件,充分发挥了群众监督在发现环境污染问题的积极作用,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

 

二、天津市东盛工贸有限公司故意篡改自动监测数据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29日,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利用天津市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开展非现场执法时,通过数据分析发现天津市东盛工贸有限公司燃气锅炉监控点位上传的氮氧化物实测浓度、折算浓度与实测含氧量不符合烟气浓度折算逻辑关系。根据此线索,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立即会同津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天津市东盛工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现场调取该公司废气自动监测设备相关参数时,发现2020年1月17日至2021年12月24日期间,该自动监测设备工控机中基准含氧量被多次修改。经查,该公司环保负责人刘某存在多次修改基准氧含量的行为,导致氮氧化物折算浓度降低,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2022年8月5日,天津市津南区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2年9月1日,津南区公安局依法对该案立案,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

  【启示意义

  执法人员利用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对企业开展非现场执法,对企业排放污染物的实测浓度、折算浓度和实测氧含量等参数的小时值、分钟值进行逻辑分析判断,同时深入企业开展现场执法,迅速调查取证,查实企业自动监测数据造假违法行为。市区两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及时固定证据,加强与公安部门的联动,确保案件审查工作顺利开展。

三、山东泰安宁阳县泰新煤矸石砖厂故意断开数据采集仪电源、故意虚假标记企业生产情况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18日,泰安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泰安市生态环境局宁阳分局执法人员对泰安市重点排污单位宁阳县泰新煤矸石砖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正常生产,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V6.0平台显示该企业生产状态标记为停产,自动监控设备状态标记为监测设备停运,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经查,该企业于2022年4月正式恢复生产,排放废气污染物,自动监控设备运维人员、数采仪设备厂家于2022年5月对自动监测设施进行维护,并具备运行条件。但该企业经营者陈某某在明知污染源启动前应启动自动监测设施的情况下,故意将企业生产状态虚假标记为停产,并人为断开数据采集仪电源使自动监控数据无法上传监控平台。

 

  【查处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2022年9月5日,泰安市生态环境局宁阳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对1名涉案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办理中。

  【案件启示

  近年来,山东省逐步完善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制度,细化了安装、传输、运维、标记、管理有关要求,通过锁定参数、取消数据改动功能、取缔工控机,对设备运行操作过程全程记录,实现对自动监测设备的动态管控。使得通过植入软件、修改参数、改动设备等手段,实施非法篡改、伪造数据或干扰自动监测设备等行为难度大增。在上述管控方式下,少数企业只能采取虚假标记生产经营状态、外部干扰采样等违法痕迹较为明显的方式影响自动监测数据,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更容易发现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固定违法犯罪证据。

四、天津市武清区发斯特(天津)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修改颗粒物量程上限,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17日,根据天津市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发现的异常数据线索,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会同武清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发斯特(天津)能源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两台燃煤锅炉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执法人员现场调取该公司废气自动监测设备相关参数,发现在2021年12月7日至2021年12月16日期间颗粒物量程上限有修改痕迹。经调查,该公司负责运行脱硫设施和记录自动监测数据的工作人员张某、赵某二人对颗粒物量程上限累计修改13次,使颗粒物分钟数值由超标数据变为达标数据。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2022年3月25日,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52万元,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该案2名涉案人员已实施行政拘留15天,当地生态环境局正在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工作。

  【启示意义】

  利用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对可疑数据进行分析,锁定造假线索。市区两级执法部门开展联合行动、密切配合、及时固定证据,严厉打击自动监测数据造假违法行为。

五、福建泉州海峡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在烟温探测仪上加装电阻器件,致使自动监测烟气流量、排放量减少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7日,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福建省生态云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发现,福建省海峡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窑尾烟气烟温于2021年11月18日10点左右出现异常降低,同时各项污染物数据异常。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通过调阅视频监控录像发现,该公司工作人员分别于2021年11月18日和12月6日,对窑尾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上PT-100型烟温仪器进行了操作。经调查证实,11月18日该公司中控室主任曾某发现窑尾烟气烟温出现异常后,擅自指使电工李某在烟温探测仪后端传输线路接线板上加装电阻器件,致使该公司自动监测数据失真,烟气流量变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量减少,12月6日曾某指使李某拆除该电阻器件。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属于《福建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实施细则》(闽环保监测〔2019〕3号)第十条第(七)项“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规定的情形。2021年12月10日,泉州市德化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2年1月12日,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启示意义】

  利用大数据分析功能,查找涉嫌环境违法的问题线索,综合现场检查和视频监控等,固定违法证据,依法严厉查处自动监测数据造假行为,严守自动监测数据质量生命线。

六、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榕鑫能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案

  2021年9月23日,生态环境部、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乌海市生态环境局在联合开展自动监控专项监督帮扶工作中,发现乌海市榕鑫能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焦化厂正在生产,焦炉排口自动监测实时数据显示二氧化硫为0.20mg/m3、一氧化氮为0.01mg/m3、氧含量为14.30%,而浮子流量计显示数据为零、无烟气通过。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烟气自动监测设备的采样管线未与采样探头连接,致使自动监测设备不能正常采集外排烟气。

  经查,该公司环保负责人王某为掩盖焦炉烟气二氧化硫超标排放事实,实施了断开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管线,篡改监测数据的行为。乌海市生态环境局海南区分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00万元,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受理立案并开展侦查工作。

 

 

七、山东烟台索坤玻璃容器有限公司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案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调阅、分析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数据时发现,烟台索坤玻璃容器有限公司自动监测数据存在异常。2021年7月12日,烟台市环境执法支队会同烟台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等对该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在废气自动监测设备采样头附近发现隐蔽PU管线,通过管路溯源摸排发现存在制氮机及输气装置。同日,第三方监测单位对该公司1-2熔炉脱硫塔排放口排放的废气进行取样监测,结果显示二氧化硫、颗粒物分别超过排放限值262.34倍、4.32倍。

  经调查证实,该公司总经理李某为使自动监测数据达标,使用制氮机等装置向自动监测设备采样头吹送氮气稀释污染物排放浓度,导致监测数据失真,并在生态环境部门现场检查时断开送气管路试图掩盖违法事实。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处罚款77.5万元,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受理立案并开展侦查工作。

 

八、安徽亳州镇西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案

  2021年9月14日,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通过“数字江淮-智慧环保”大数据平台和视频监控录像发现,亳州市利辛县阚疃镇镇西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二氧化硫自动监测数据多次出现超标后短时间内突降,同时有疑似企业人员进入自动监测站房操作自动监测设备。9月15日至20日,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利辛县大队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经调查证实,该公司员工徐某于2021年8月26日至9月14日期间,在发现二氧化硫超标排放后,多次进入自动监测站房,违规用经碱液涮洗过的滤芯替换原有滤芯,导致二氧化硫自动监测数值大幅降低,以“虚假达标”的方式“掩人耳目”。亳州市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徐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九、四川攀枝花市钛都化工有限公司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案

  2021年6月22日,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通过分析监控数据发现,攀枝花市钛都化工有限公司自动监测数据异常,立即联合攀枝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公司开展突击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煅烧旋转窑尾气自动监测设备烟气分析仪显示的二氧化硫浓度为3292.9mg/m3,超过《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规定限值2.87倍,同时段该设备工控机显示的二氧化硫浓度仅为197.57mg/m3。检查人员使用二氧化硫标气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校验,发现工控机和数采仪的读数均比分析仪读数小94%。

  经调查证实,该公司安全环保负责人钱某等3人违规修改自动监测设备工控机软件回归方程斜率,致使传输至生态环境部门自动监控系统平台的污染物浓度与实际排放浓度严重不符。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攀枝花市检察院已依法对3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来源环境普及,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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